【逃犯條例】劉鑾雄就政府提出修訂《逃犯條例》提出司法覆核 張國鈞:時機過早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01 19:26

最後更新: 2019/04/05 11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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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鑾雄就政府提出修訂《逃犯條例》提出司法覆核,本身是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、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預料,司法覆核很可能不獲法院受理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華人置業(0127)前主席劉鑾雄就政府提出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等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修訂違《基本法》等,並要求法庭聲明有關修訂無追溯力。案件已排期於4月17日進行指示聆訊。

本身是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、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預料,司法覆核很可能不獲法院受理。

申請人劉鑾雄;答辯人律政司司長。劉鑾雄今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,就《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(修訂)條例草案》提出司法覆核,劉於入稟狀中又要求法庭聲明,將劉引渡到澳門將會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,而根據草案現有版本,有關草案並無追溯力,亦沒有授權任何人將修訂前被指犯案的人引渡。

劉又要求法庭聲明,行政長官發出啟動特別移交安排證明書的決定,以及行政長官獲授予不受限制的酌情權以發出證明書,均會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。

入稟狀中指,劉早年在缺席聆訊的情況下,在澳門法院就貪污及洗黑錢等嚴重罪行受審及被定罪,當時澳門法院未有理會劉因身患重病而迫不得已缺席聆訊,並決定繼續審訊,劉認為在上述情況下,他未有得到公平和全面的審訊,澳門的法律亦未能保障他會獲得公平和全面的審訊。而根據現有的《逃犯條例》,中港台澳之間並沒有逃犯引渡的安排,本地法律亦保障市民免受不公平的審訊,劉因此在港落地生根及組織家庭,而現時政府試圖剝奪有關保障,並不符合香港憲法及《普通法》的標準。

入稟狀中又指,相關修訂已於日前刊憲,並會於本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一讀及二讀辯論,因此法庭於現階段進行裁斷,將會起到實際作用,且不會影響立法會的功能,加上有關修訂所帶來的影響是即時而不可逆轉的,一旦修訂獲通過,可能出現有人即時被非法扣留,而事件牽涉廣泛公眾利益,因此法庭應於較早階段介入。

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,由於本港法庭一向有慣例,不會處理未成為法例的草案,即入禀人基於假設性受威脅的環境,故相信法庭受理今次司法覆核的機會不大。湯家驊分析,就今次事件入禀司法覆核獲受理的較佳時機,將是法例通過之後。

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表示,現階段提出司法覆核時機過早。他舉例解釋,曾有人就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提出司法覆核被拒,主審法官當時指出,該次興訟時機過早,因為行政長官連同行會的決定,並非實質或最終決定。他強調,除非在非常例外的情況,例如草案可能侵犯部分人士的憲制性權利,否則於此階段提出的司法覆核,一般都不獲受理。

有執業律師資格的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,劉鑾雄申請司法覆核的時機不會過早,因為修改逃犯條例的草案在立法會進入相關程序後,法院未必希望干涉與立法會有關的事由。

入稟狀編號︰HCAL875/19